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现代化新型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杭州市启航中学

英文表述为HANGZHOU  QIHANG  MIDDLE  SCHOOL

学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46号

邮政编码为 310011;官方网址为http://hzqhzx.cn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隶属于拱墅区教育局,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理念:“让每一个孩子的梦想起航”。让每一个孩子充满梦想,人人成为梦想的主人。关爱每一名学生,大力开展习惯养成教育,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全面提升学生素质。

校训:我梦想  我自律  我奋进

校风:自尊  自爱  自信  自强

教风:爱生  乐教  务实  创新

第五条  办学目标

学校近期目标: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立足科研兴校,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行以人为本的文化管理模式,努力追求教育的人文关怀和人文价值,把“大校”办成“强校”,即“规模大,环境美,条件优,质量高,独具特色的优质公办初中”。

学生培养目标自己满意  同学接纳  师长欣慰  有益社会

教师发展目标:学生喜欢  家长信赖  同行佩服  社会公认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八条  校长的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八)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九)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十)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作。

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讨论学校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按规定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行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负责人。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六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五十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向师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阅览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拱墅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本章程的修程序同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