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4日经第三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1年12月14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5日经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经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1年12月24日起正式生效)
序 言
杭州市启航中学创建于1986年,原名杭州市和睦中学,现隶属于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曾先后经历两次合并:2001年7月,市属初中下放至区属,和睦中学与原祥符中学、原华丰子弟学校合并,学校名称仍为杭州市和睦中学;2012年7月,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推行教育均衡发展,进行教育布局调整,和睦中学又与原运河学校初中部合并,正式更名为杭州市启航中学。
中共杭州市启航中学支部委员会,成立于2012年7月学校更名之初。2019年1月,为适应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改革,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委员会批准,由杭州市启航中学党支部升格成杭州市启航中学党总支。
学校先后获得“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全国学校体育联盟(教学改革)示范学校”、“全国语文学习科学实验学校”、“浙江省绿色学校”、“杭州市智慧教育示范校”、“杭州市行为规范达标学校”、“杭州市教育工会先进集体”、 “拱墅区文明校园”、“拱墅区教育系统基层党组织”、“拱墅区首批洁美校园”等荣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现代化新型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杭州市启航中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QIHANG MIDDLE SCHOOL;学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46号;邮政编码为310011;官方网址为https://hzqhzx.hzgsedu.cn。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校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区域内适龄学生。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五条 本章程规定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学校的行为准则,在学校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规章制度、规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如有抵触应属无效,学生、学生家长、教职工、学校管理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六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以教育改革创新发展为动力,以提升学校特色品牌为抓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坚持特色发展和教学质量提升齐头并进,积极构建绿色、文明、和谐、美丽的校园。
第七条 “让每一个孩子的梦想启航”。关注每一个学生个性发展,促进每一个学生不断进步,发展每一个学生综合能力,点燃每一个学生心中梦想,让启航中学成为梦想开始的地方,让启航学子插上梦想的翅膀飞向远方。
第八条 全力打造“有温度、有特色、有质量”的教育,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努力构建环境优美,设备先进,师资优良,质量优质,特色鲜明的现代优质学校。
第九条 坚持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担当,具有心怀梦想和创新意识的“五会”启航少年。
第十条 按照办人民满意的“美好教育”要求,努力打造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有健康身心,充满活力的“五有”启航教师。
第十一条 一训三风、学校精神
校训:我梦想 我自律 我奋进
校风:自尊 自爱 自信 自强
教风:爱生 乐教 务实 创新
学风:尊师 勤学 善思 守纪
学校精神:拼搏 坚韧 自信 超越
第十二条 校徽
(一)校徽释义
1.以圆作为基础,喻意团结。校名中英文相结合,喻意顺应国际化趋势。中心是运用美术化的传统手法书写的启航中学的“启”字,既体现校名,又表达出启航人紧跟时代步伐,勇于创新,不断开拓的时代精神。
2.流动的色块代表着运动的少年,寓意青春活力的学生和“让每一个孩子的梦想启航”的办学理念。
3.右下角的绿色圆圈寓意着校园足球,彰显我校足球特色,预示着启航学子在“拼搏、坚韧、自信、超越”的启航精神引领下,“滚动着快乐,追逐着梦想”。
4.红蓝绿三色代表着学生、老师和家长这三个教育因素,这是影响学生的关键,三者的有机的结合和统一,才能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三原色组合成七彩阳光,寓意着初中教育阶段,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为终身教育打好基础。
5.校徽设计色泽鲜明,虚实结合,动为主,静为辅,动静统一,具有很强的时代气息和生命力。
(二)校旗释义(同校徽)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3—5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各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根据发展规划及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一切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任务完成。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总支书记主持学校党总支全面工作,党总支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一)党总支部委员会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依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科研、学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对离退休教师党支部的管理,做好离退休教师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将党建文化与校园文化有机融合,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健全学校党组织设置,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8.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清廉学校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校长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要严格遵循《教育法》要求,在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行使行政指挥权,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1.组织实施党总支部委员会有关决议,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教育教学改革措施、方案,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2.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3.组织拟定和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提升教师业务能力和水平,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5.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抓好德育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好招生工作。
6.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7.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可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8.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9.坚持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学校的重要问题决策前,主动征求党总支建议,听取教代会的意见,自觉接受党总支和群众的监督。向党总支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提案。支持学校党总支、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总支会)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学校主要工作和重大事项、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学校党总支会讨论决定。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审议,召开教代会通过。学校党总支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参加对象为学校正副书记和委员,不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等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学校相关科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校务会是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会务工作由校办公室负责,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参加对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校长助理,校办主任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职工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等3个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负责学校总结、计划、人事、档案、对外交流、迎接综合部门检查、党组织书记和校长交办的工作,做好分配、实施、督促、落实、协调等相关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业务管理,具体为日常教学、教师队伍、教务、考务、学籍管理、教育装备使用;负责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工作、校本培训、课程建设;负责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各项德育活动;负责指导学生会、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总务处——负责总务部门职工管理,学校基本建设、维修,学校财产、食堂管理和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经费预算、使用;校园安全防范等管理职能;学校网络、信息化应用、网络监控系统、教学资源库和信息化设施设备等智慧校园平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卫生、环保、安全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九条 依照《国旗法》规定,定期举行升旗仪式。通过班团队会,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树立公民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落实《班级一日常规》《中学生行为规范》等制度,营造良好班风、校风。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科技、艺术、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科技节、艺术节、足球文化节、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足球联赛和小型体育竞赛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
第三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进修或者交流、培训活动,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九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四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四十五条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文明礼仪,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和义工(志愿者服务)等实践活动;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结果记入档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进步显著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堂卫生、住宿安全的管理,为学生提供营养全面的午餐。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发展性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行为规范的规定,以及学校的行为规范、相关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等,并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六十三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六十四条 学校向师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阅览室、计算机房、微格教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主动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并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德育处负责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涵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利用各类学校资源,在社区与相应区域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文明社区建设。
学校按有关规定向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各类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丰富学生成长经历。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家长委员会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共同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开展校际教育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组织教师和学生参与各类交流合作,拓展师生教育视野和国际视野,丰富师生教育经历,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须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如确需对本章程进行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章程校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